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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取之无道 公仆变脸“输”记

作者: 黄文静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9013 更新时间:2018/3/3 9:04:03

公款取之无道  公仆变脸“输”记
    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程某、张某原分别是绩溪县某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2月,被告人程某因与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开具税票需要资金,未经村集体开会讨论,私自向村账户借款,授意村报账员将村山核桃种植补助款33540元取出,将其中的30000元挪用于其与他人合伙承包的工程开具税票,截止案发前,尚未归还。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程某、张某等合伙承包的工程,因发放农民工工资需要资金,遂从村账户中借款100000元予以发放,案发前尚未归还。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程某和张某均由绩溪县检察院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和张某已全部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涉案金额1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作为党总支书记,对村集体账户资金负有监管责任,在被告人程某提到挪用村账户的100000元时其予以同意,并用于支付共同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与被告人张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两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全部退还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县司法局对两被告人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两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本案两被告人的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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