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视窗 网站二维码
绩溪电信
伟大的变革
钱学森 绩溪视窗 新春走基层
榜样3 国家安全教育日 360行
当前位置: 绩溪视窗 > 文章详情

业主占用公共通道 物业起诉恢复原状

作者: 程本慧 文章来源:绩溪视窗 点击数: 8719 更新时间:2019/12/6 14:14:35

    公共通道、楼梯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依法不得擅自占用和处分。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因业主占用公共通道提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将位于阁楼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曹某、徐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各一份,并告知曹某、徐某装修管理规定及禁止事项,要求禁止拆改、占用外墙部位;不得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
    2017年8月,曹某、徐某开始装修房屋,为使户内使用面积增加,装修中将阁楼公共通道原有的一面墙体拆除,占用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期间,物业公司向装修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但其仍继续施工至完毕。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将案涉房屋公共通道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户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及管理规约。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违章加建、改建,侵占公共通道、场地等共有部分。而曹某户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阁楼过道原有墙体,将其横向外移,占用楼梯口旁的公共通道建设墙体并安装户门,以增加房屋室内可用面积,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曹某户将案涉位于阁楼处的公共通道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程本慧)
 

版权所有 清凉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电话: 18956362188 13865632153 举报不良信息电话:17756398069
邮箱:zgwjxsc@163.com 地址:绩溪县城适之街老凤祥银楼二楼 皖ICP备15023562号 皖公网安备 341824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