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竞争生怨隙 故意伤害终获刑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甲拘役六个月。
汪某甲与汪某乙两人因收购兔肉生意存在矛盾,汪某甲一直心存怨恨。2018年4月的一天,汪某甲驾驶自己的三轮电动车来到村口汪某乙经常路过的水泥路上,等待汪某乙。汪某乙收完兔子骑着摩托车回家,在此等待的汪某甲遂用电动三轮车将汪某乙撞下路面,致其受伤。经鉴定,汪某乙因外伤致三处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汪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甲递交认罪悔罪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予以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汪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