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损害 造成伤残谁来赔
义务帮工受损害 造成伤残谁来赔
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帮工人傅某赔偿帮工人江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2017年4月,刘某经营的修理厂有一批废铁出售,遂电话联系江某,问江某是否收购,因江某与傅某均经营废品收购业务,双方存在一些义务往来,江某遂介绍傅某前去收购。因傅某与刘某并不相识,傅某要求江某一同前去。在傅某与刘某协商好废铁收购价格后,傅某驾驶农用车到现场搬运,在废铁装车后,因一大件搬不动,傅某要求江某上车帮忙整理,在搬运过程中江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等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傅某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傅某对江某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江某作为废品收购站的经营者,在废品搬运整理过程中,比一般人拥有更多的经验与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具有自我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其在车上整理废铁的过程中不慎摔下,自己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傅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傅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傅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后,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汪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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