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财政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7]1773号)文件要求,绩溪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县国土局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二是结合该县实际,出台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绩国土资[2018]70号)。通知要求各矿山企业落实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相关工作。按程序依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注销保证金账户,并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开采影响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优先用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支出。现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