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出事故 车主、驾驶人及同乘人共担责
近期,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胡某分别赔偿原告94051.39元、125401.85元。
2016年8月6日,胡某、章某、黄某三工友一同吃饭,饮酒后,车主胡某让章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搭载黄某共同返家,途中车辆发生事故,致使黄某摔落在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黄某近亲属因黄某死亡造成各项损失共313501.62元。后因黄某近亲属与胡某、章某关于赔偿问题协调无果,黄某近亲属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在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他人出现事故导致同乘人员黄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为电动三轮车的所有权人,明知章某饮酒仍然同意其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黄某在明知章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仍然乘坐,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汪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