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须遵守 管辖异议要及时
2月8日,绩溪法院在审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某饲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7年1月4日,某兔业合作社,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8月3日,向某饲料公司购买了兔饲料375包,使用后,养殖兔出现了大量慢性死亡。经当地畜牧兽医水产部门检验查清,兔子的死亡 “不排除营养性原因”。
2016年3月,兔业合作社从饲料公司的技术人员处得知,该批饲料因配比中没有投入蛋白导致出现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饲料公司赔偿损失120000元。
2月4日,被告饲料公司以该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移送。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被告饲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时间明显超出了法定的答辩期间。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