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共同犯罪的盗窃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15000元,被告人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15000元。
2015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朱某驾驶自己的无号牌长安面包车与鲍某等人多次潜至绩溪县、旌德县等地专门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及摩托车。在短短十天的时间里共盗得1辆摩托车、3辆电动车及31只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599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鲍某多次盗窃且在绩溪县、旌德县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鲍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各个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刘蕊)